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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運條例
承運契約
一、被承運物品的知情權:
- 本公司有權獲知被承運物品的性質、品名數量及重量等,以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和運輸部門對承運物品進行檢查或查處。
- 經寶島集運委託發運的物品均會被隨機抽樣調查。若發現物品不符合「承運契約條款」要求,本公司將拒絕承運。
二、被承運物品的置留權: - 發運人或閣下及其委託代理人未按承運合同規定支付應付運費及相關費用,則承運人在沒有取得有效擔保之前,有權置留所承運的物品,並保留對發貨人或閣下及其委託代理人的索償權,且對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貨件必須在到寶島集運倉180天內寄出,否則一律當作廢件論,由本公司自行處理,擁有者不得異議。
三、免責條款: - 本公司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運送延誤、遺失、毀滅或沒收不負責任,如海關查驗、戰爭、暴亂、惡劣天氣、航班延誤、墜機、颱風、火災、水災、重大交通事故及自然或人為的嚴重災害及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各種情況或由於發運人或閣下的原因造成的沒收均不負任何責任。
- 本公司對於物品運送的延誤或遺失所造成的間接損失或其它非主體性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 本公司對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的物品運送延誤,運送錯誤及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1) 由於發運人或閣下的原因,如地址填寫錯誤、不全、和電話號碼錯誤等;收件人地址變更或無法送達的地域等。
2) 由於發運人或閣下所委託的物品本身違反了國家有關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 的,如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蝕、有毒的各類粉劑、水劑及其它危險品。
3) 由發運人或閣下未經聲明及包裝不當所引起的各種損失。
4.由於本公司的物流服務是以收到貨物時的包裝為基礎, 加以合併後發出, 故如因貨物本身包裝不妥善, 沒有符合物品安全運輸的要求,或對特殊性物質的物品(如重要物品,易損壞的物品等)加以向本公司標明, 其破損及所生之責任由發運人或閣下自行負責。
5.為保障客戶權益,除應政府部門和運輸部門的要求對承運物品進行檢查或本公司定期的隨機抽樣調查外,本公司國內物流中轉站為客戶簽收貨件時,不會替會員拆開貨件包裝進行物品數量查核或品質檢驗。本公司對於物品數量、物品包含性質及其特性所造成之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