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島集運責任聲明

一。發運人和承運人的責任及承諾 

1. 本公司對下列物品拒絕承運:

1) 易燃、易腐爛或具毒性、爆炸性、殺傷性、腐蝕性及放射之危險品

2) 毒品或吸毒相關器具

3) 貨幣、增值稅發票、其他稅票或有價證券、金銀財寶、古董、貴重金屬

4) 活動物,植物或種子

5) 具有通信性質之信函

6) 不符合《香港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貨品。

2. 本公司有權放棄或拒絕接收不適合快運方式運輸的,有意或無意隱瞞物品真實名及價值及國家法律明令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的物品,一旦違反,申請人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3. 發運人或閣下及其委託的代理人保證接受和支付本公司所公佈的物品運價及相關的存倉,退運和轉運費用。

4. 閣下的貨物內溢出,滲出、或漏出任何液體或固體,又或者因貨物包裝不當或貨物本身等種種因素,而引致其它貨物的污染或損毀,本公司有權追究發運人或閣下一切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請務必做好內外裡加固包裝。

5. 集運倉庫對貨到付款之貨物,破損貨物,一律拒收。

二。發運人和承運人的責任及承諾

1. 本公司有權獲知被承運物品的性質,品名數量及重量等,以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和運輸部門對承運物品進行檢查或查處。

2. 經客戶委託浮島集運發運的物品,倉庫會不定時進行隨機抽樣調查,或發現物品不符合 [承運契約條款] 要求,本公司將拒絕承運。

3. 本公司之工作人員有權查看貨物,在確認貨物中沒有違禁品的情況下,閣下及其委託代理人方可領取貨物。